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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北京保安公司不得以

2016-11-18 17:25admin浏览次数:
  保安迟到,考勤不实,违反执勤制度,北京保安公司能不能给予罚款惩罚?很多保安公司会有这样的制度,进行罚款,这样科不科学?
 
  《劳动法》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若保安员在工作中出错,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不可以对其罚款!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08年1月就被废止了,企业对员工罚款的唯一依据也消失了,所以,罚款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既然不能罚款,那么,北京保安公司对保安队员的过错行为如何处理呢:
 
  1、将罚款改成考核奖:在规章制度的表述上只需将“保安队员发生串岗、迟到早退行为时罚款10元”的规定改成“保安队员在发生xxx时绩效考核扣减5个分值”,而每个分值相对应的绩效奖金为2元。罚款相对应的任一不当行为都设置为绩效考核的降分情形,降低其浮动奖金,就可以实现跟罚款一样的效果。
 
  2、建立考评机制:按照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顺序处理,通过严格的考评机制,规范保安队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