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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保安公司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

2017-09-21 14:21admin浏览次数:
怎样划分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安机关的业务范围,也就是公安机关应该把哪些原有的警务活动交给保安服务公司来承担,是构建警务二元主体必须解决的问题。北京保安公司在这方面我国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来对其进行划分,在现实中警察依然承担着大量的非必要的警务活动。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新加坡保安业的经验。新加坡的保安业分为官办和民办两种形式:工商保安服务公司和私人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公司是新加坡官办的保安机构,隶属于国家内务部。新加坡颁布的《工商保安服务公司法令》中明确了其辅助警察的地位,其高级职员由内务部任命,保安员授衔并配备武器,其与警察的区别仅仅是没有调查、破案的权力。工商保安服务公司实行有偿服务,收入除纳税外不上交,用于北京保安公司自身的发展。新加坡的私人保安业也由内政部管理,保安员不得配备警械,只从事一般的保安咨询及人防、技防服务。 

 
新加坡这两种保安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很明确。保安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承担政府部门、各国驻新大使馆、知名人士住宅的警卫任务;承担政府执法人员、银行及商业的收银人员的武装护卫;承担银行、金银珠宝店等的守护任务;供应、安装与维修所设计的安全防范系统,供应网络的硬件与软件,开展网络保安等。私人保安业的经营范围有:商业机密案件;家庭失和案件和个人机密案件。新加坡的私人保安业有权承办民事案件的取证,这样可以使警方能集中精力打击违法犯罪。 
鉴于国外保安业发展较早,模式较先进,笔者认为我国保安业的发展可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层面对保安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权力权限以及其与公安机关的关系作一明确的规定,在法律上确定保安业在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主体地位。相比新加坡《工商保安服务公司法令》和韩国《用益警备业法》,我国的立法相对较晚,这不仅不利于保安业自身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不利于保安服务公司发挥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的作用。